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湖州市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安吉县公安局、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了多类专项执法行动,为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效,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现公布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州市安吉县谢某某等人未经许可从事煤气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9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谢某某、江某某两人未经许可从安徽省广德市灌装液化气到安吉县销售,存在无证经营瓶装煤气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余万,从中非法谋利8万余元,涉案金额已达追诉标准。
经调查,谢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9月6日,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陈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湖州市安吉县江某某等人未经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9月,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江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驶箱式货车在安徽省广德市罐装液化石油气,后运输至安吉县非法销售,共计涉案金额10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谋利4万余元。
经调查,江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9月13日,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8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生产场所存有胶粘剂3桶,每桶13公斤,疑似危险化学品。经初查,该胶粘剂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胶粘剂进行抽样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该胶粘剂属于危险化学品,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吉某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6日19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的安吉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10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已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安吉某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五: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6日21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的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10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已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六:浙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5日15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的浙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经查该单位消防控制室上锁,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10条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已符合较轻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浙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七: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10日10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昌硕街道的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管理的某高层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管理的高层小区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违法行为已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八: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16日11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的由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管理的某高层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经查该单位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且无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管理的某高层小区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违法行为已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九:安吉某足浴馆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22日9时,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的安吉某足浴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10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行为已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安吉某足浴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案例十: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行政处罚案。2023年8月22日20时,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迎宾大道与穆王西路交叉口的某高层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经查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上岗,且未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管理的某高层小区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违法行为已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处罚。(陈玉顺、钱羿铭、潘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