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新建居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政策出来了

怀化资讯助手1 2020-12-18 11: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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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

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市城区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着力破解市城区入学(园)难、“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城区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等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居住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二)建设主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住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建设主体,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居住区要按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主体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单位。

(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要求予以设置,同时应满足规划区域居民子女就读需求。规划建设1500—2799套住宅的居住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2800—4999套住宅的居住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及小学,5000套及以上住宅的居住区应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单所学校规模不宜过大,原则上每所幼儿园不超过12个班,每所学校不超过36个班。规划新建的居住区住宅数量未达到规定数,但需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园)需求的,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此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由鹤城区人民政府统筹配建,周边开发建设单位可承担或分担配建费用。

(四)建设标准。新建居住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改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三、要素保障

(一)强化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地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并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周边有国有建设用地可供划拨的,原则上在周边划拨供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居住区周边无国有建设用地可供划拨的,可异地划拨供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对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出让使用权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地点、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地点、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同时在审批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勘察设计、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消防审验、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办理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3.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教育部门应当提供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或者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书面确认材料。

4.教育部门要就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项规划,参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住区的业主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在居住区周边就近安排入学,并明确入学学校。

(二)落实开发建设单位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

2.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3.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新建居住区首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4.开发建设单位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已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但规模未满足需求的,应在其未建设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增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剩余未建设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无法满足建校规模的,由鹤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四、移交管理

(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鹤城区人民政府,由鹤城区教育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部门接收和管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完善。

(四)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五)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六)开发建设单位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报建费参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执行。

(七)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产交由教育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以前开工建设并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住区,由鹤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按一事一议原则,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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