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房屋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相应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相关案例,并对此类案件做出释法说理。

案情显示,石某下班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家中燃气停气,换卡购气后,其将燃气卡插入燃气表,随即听到燃气表运转声并闻到异味。于是石某打电话向燃气公司询问原因,燃气公司答复称此情况为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进行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随后,石某购买电池并完成安装,但在打开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最终导致石某中度烧伤。事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漏。

事发后石某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房主,其对涉案房屋中的设备设施负有维修及维护义务。李某对于厨房燃气软管破损未能及时更换,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破损的燃气软管系石某此前购得后更换,石某对于事故发生亦负有过错。

此外,石某在插卡充气后已经闻到明显异味,在此种情况下,其应当知道在煤气泄漏时不能使用明火,故石某对于在煤气已经泄漏后仍然用燃气灶打火负有重大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60%责任。因燃气使用、设备设施保护和维修等事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燃气公司在接到石某的电话后未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查看,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10%责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租赁房屋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房主、承租人、燃气公司。房主负有维护和维修房屋设备设施的责任,燃气公司负有定期检修和及时派遣人员查看的责任,承租人负有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此外,在一些火灾事故案件中,燃气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时,燃气管的生产厂商也是事故的责任主体。

上述法官认为,本案中石某在明显闻到异味的情况下仍然打开煤气灶导致爆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燃气泄漏时不得使用明火,石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违反基本安全常识,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李某应对其未尽到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承担一定责任。燃气公司也应对未定期进行检修、未尽到及时勘察义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进行合理划分。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提高安全意识,定期对老化水管、电路、燃气管道进行检修,对于破损管道进行及时更换。外出旅行时做到断水、断电和断燃气,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应树立安全责任意识,杜绝侥幸和不负责任的心理,相关部门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对于事故责任方严肃追责。

编辑: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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