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淮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永刚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在未获取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一家经营熟食店。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超量食用亚硝酸钠(俗称“硝”)会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为保证猪头肉等卤制品的成色及口感,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某予以协助。2020年5月10日,3名未成年人食用熟食后发生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鉴定表明,致毒的猪耳朵中亚硝酸钠含量达到9800mg/kg,超过标准300余倍。
庭审当日淮安区检察院邀请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评议,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参与旁听。
最终,法院当庭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庭审结束后,王永刚就案件办理情况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