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劳动人民辛勤劳作的汗水结晶,是大家赖以生存的基础。
正是有他们不畏劳苦的无私奉献,才得以让如今千家万户的以衣食富足。
按理说他们的劳动结果应当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但一位兢兢业业的养殖户的劳动成果却受到了不正当的对待。
这一恶劣事件的发生,甚至直接威胁到了他的个人财产与隐私安全。
«——【·案情回顾·】——»
一、飞来横祸
事件发生于福建诏安县梅岭镇。
张先生是当地一位普普通通的养殖户。
他与当地村委会和村民签订协议,承包了村里一块集体农业用地。
然后对其进行改造,铺设了一块鱼虾水产养殖水塘。
基于当地优越的地理环境,张先生的养殖产品长势喜人。
合法合规运营的养殖水塘,不仅促进了当地生态环境多样化进程,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农业经济产业化发展。
本应当是劳动致富,皆大欢喜的美好结局,但意外却来得如此突然。
事发当日清晨,在7月2日清晨6点左右,仍是万籁俱寂之时。
家中正处于睡梦之中的张先生,遭到了当地执法部门全副武装的上门查处。
十几名穿着制服、手持防爆盾牌和防爆叉的执法队伍突然闯入张先生家中。
执法队伍将张先生拖出梦乡,将他和妻子带到了村委会大院。
在这期间,执法队伍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通知,并且没收了张先生夫妇的手机。
此后执法队伍在毫无征兆与解释的情况下,搬走并扣押了他家中许多财物。
不仅如此。
仍旧处于疑惑之中的张先生在清点完家中财物损失后,下意识巡视水塘。
却发现不只是财物,张先生半年来辛勤照料的大批虾苗也被捕捞一空。
二、纠葛不清
蒙受了巨大损失的张先生在事后进行了报警处理积极寻访,却毫无回音。
无奈只得寻找媒体公开澄清。
他们养殖场里的水被排干了,所有的虾都被捞走了。
张先生称,由于当地气候适宜水产养殖行业发展,水产养殖潜力巨大,所以他选择了市面上较为热销且品质较高的虾苗品种。
根据历年经营状况,他家水塘养殖的鲜虾应当有1万多斤,且当时已经进入成熟阶段。
按照市场价每斤应当是30-35元,总价值在35万元左右。
但根据张先生在事后了解到的信息,和当地镇政府记录表明:
这一万多斤虾被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半不到,以14元每斤的价格贱卖而出。
并且张先生事后并没有获得任何销售收益。
在了解到张先生的情况后,媒体第一时间找到了当地镇政府进行求证。当地一位林姓副书记出面,并表示他是这次查处行动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这位林副书记的说辞,他们这一次毫无预兆的行动实际上是在执行执法行为。
林副书记直截了当的表明:
根据乡镇政府研究和裁定结果,张先生进行养殖的水塘所在地土地承包关系并不被法律所承认。
他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益。
并且此前已经多次向张先生发出过行政处理结果的通告。
张先生此时也对此作出回应:
首先,他表示他在事件发生之前并未收到过任何形式的通知与诉讼;其次,他与乡镇和村集体通过合法渠道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
本人也保存有合法的土地证明和手写合同的原件。
而且根据协议,他的承包期还没有到期。
这起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大家纷纷质疑镇政府的执法程序和动机,以及张先生的权益是否受到保护。
三、调查取证
根据事后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梅岭镇玄钟村总共租下了两块土地用于养殖虾。
其中一块土地是向村集体租用,另一块土地是向几位私人村民租用。
合同进行至今,张先生一直秉公维纪遵纪守法,按时上交承包费用,并且严格遵循了协议中的所有要求。
张先生手中不仅拥有向村集体承包土地的法律文件。
也保有另一块向几位村民承包的土地的几份土地证明,和手写合同复印件。
这些东西足以证明这些土地不属于村集体资产。
在3月份时,在并未提前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玄钟村将村内共计21块养殖用土地统一公开招标。
其中包括张先生向村民租用土地,和向村集体租用的土地。
根据公开透露的信息,玄钟村村委会在作出这一决定,是基于对张先生土地承包权不合法且不受法律保护认定。
他们也表示,张先生养虾的池塘是村集体资产。
并且在承包过程中,张先生存在数项违约行为。
包括他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用,最终影响了其他人参与招标。
随着事件进展的不断升温,社会范围内对此事件的关注度也不断上升。无论如何,林副书记始终认定张先生的合同不合法。
他表示,关于乡镇针对张先生的行动,是根据村委会与镇政府的一致裁定的结果。
既然是村集体资产,合同又不合法,那么他们收回使用权也是理所应当的。
所以此次行动是合法合规的行政行为,并不具备构成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条件。
四、百口莫辩
对于这一裁定的合法性,林副书记声称他们在2月份就通知过张先生。
并且拿出了一份通知书的照片,上面的日期是2月1日。
对于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搬空张先生家物品这一举措,林副书记承认虽然有些过于极端,但这也是执法行为中的合理流程。
他觉得执法人员在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失误。
之后会给张先生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于执法人员捕捞和卖掉张先生家的虾,林副书记称:
他们当天在鱼塘共计捕捞了4300多斤虾,并未达到一万斤;
根据行动当场评估,虾的品质无法达到张先生所说的35元左右一斤。
为了不多占用公共资源,行动中所获取的所有虾塘收获都以14至15元的初步评估价格出售,共卖了6万1千多元。
如果张先生有异议,村委会请第三方对这批产品再次进行评估。
如果确实有差价,将予张先生以合理的补偿。
对于镇政府的说法,张先生表示出极度的不满和不信任。
他有合法的土地证明和手写合同,而且他的承包期还没有到期。
政府部门不过是在狡辩。
他也从未收到过镇政府的任何通知。
所谓的通知书并不具有法律效益,甚至涉嫌伪造。
他还质疑镇政府人员跟虾贩之间有利益关系!
为什么当场评估价格与商品价格相差甚远?
为什么要在事后第一时间就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掉他家的虾?
他不要差价,只要求归还他家的物品和虾。
并对他相关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目前,这起事件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
诏安县委、县政府已经介入了事件的调查,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组。
同时,诏安县检察院也已经对事件进行了立案监督,并派出检察官到现场调查取证。
«——【·以案释法·】——»
这起事件涉及到土地权属、承包合同、执法程序、公民权益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镇政府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张先生作为公民和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文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
事件至此仍然在不断发酵,涉及到双方立场观点的各项证据也不够明确,不足以确切证明某一方观点。
张先生依然在不断追述自己的诉求。
而当地行政部门也始终未给出明确处理意见答复。
«——【·结语·】——»
至此,不知道事件的走向将去往何处。
但可以确定的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尽到的义务,也是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不要让类似张先生一样的劳作者,在付出了努力和汗水之后却被无情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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