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迎峰度夏 (冬 )用电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 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 E2024〕 86 号 )要 求,为 切实发挥独立新型储能调峰作用,助力能源电力保 供工作,现就做好 2024年 电力迎峰度夏 (冬 )用 电高峰月份 (1 月、7-8月 、12月 ,以 下简称高峰月份 )独 立新型储能项 目调 用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先纳入调度运用
电力调度机构在高峰月份根据电力保供需要,统筹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状态转换,优先将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内平衡, 充分发挥储能顶峰作用。高峰月份安排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全容量 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 240小时。按照公平公正、能调尽调,月 调度次数均衡的原则,调 用同一区域内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二、明确支持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充放电, 放电电量价格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 电电量不结算充电费用,其中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充电电量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独立新型储能存在租赁容量的,按未租赁容量占比进行结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日 内充电电量超过放电电量 20%的 ,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开展用电检 查,如检查发现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独 立新型储能 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充电电量执行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 商业电价,放 电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三、强化资金结算保障
省电力公司按照 “月度结算、定期清算 ”的原则,每年 4月 、10月 清算独立新型储能项目补偿资金,并做好电费结算及资金支 付等工作。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资金由尖峰电 费列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 引导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高峰月份积极参与顶峰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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