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人被19楼落下的麻绳砸伤,业主拒赔:装修工扔的,不能怪我
现在楼房越盖越高,如果不幸被楼上掉下来的物品砸中,真是非死即伤,最轻微的恐怕也会精神受损,高空抛物一直是人们的心理阴影和隐痛。
当然,行为正常的人都不会故意高空抛物,有时候可能不慎导致物品坠落,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赔偿却是万万跑不掉的,也是不可以掉以轻心的。
今年80多岁的周某退休在家多年,在湘潭市岳塘区一个小区内有一套住房,别看周某年龄大了,但因为生性勤劳,平时把房子拾掇得窗明几亮,阳台上也养了很多花花草草,很是温馨迷人呢。
2022年4月的一天,周某像往常一样在自家阳台上照顾花草,顺便清理一下多余的枝叶和垃圾,锄草杀虫不亦乐乎,这既是一种锻炼,也是一种乐趣,子女后辈们也觉得周某能够有一些爱好,可以身心更加愉悦一点,能够更加健康一些。
然而正当周某沉浸在劳动的快乐当中的时候,突然觉得身体一紧,像是被什么东西抽了一下似的,而且伴随着右边肢体不能动弹,随之而来的疼痛感让周某忍不住哼出声来。子女后辈们听到周某奇怪的叫声,赶紧跑到阳台上查看,大家这才发现了异样。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原来周某是被一团手指粗的麻绳抽打了一下,但这团麻绳并不是周某家里所有,经过家人们四处观望,才发现19楼阳台上有人影晃动,像是在阳台上搞装修,很显然,这团麻绳可能是19楼掉落下来的,正好砸中了周某。
盯住了目标,周某家人便分为两拨,一拨将周某送到医院救治,另外一波人立即上到19楼兴师问罪,固定证据。经过了解,是19楼的业主张某在装修阳台护栏,这团麻绳正是装修工刘某所有,因为惯性思维使然,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将麻绳扔下楼,不幸将人砸中。
经过诊断和治疗,周某身体虽无大碍,但花费了医疗费若干元,最重要的是精神上受到了一定损害,后期甚至不敢再到阳台上养育花草,整个人也逐渐变得郁郁寡欢。受到这么大的打击,周某在和家人商量之后,将业主张某和装修工刘某一起告上法庭,以侵权之诉要求赔偿自己损失。
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现有证据也能证明周某确实系19楼落下的麻绳击中受伤并住院治疗,麻绳系装修工刘某抛落,刘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但现在周某认为刘某系张某雇请人员,刘某造成的侵权责任张某应当承担,因此张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种说法遭到张某反对。
张某认为,制作装修是一种特殊工作,阳台确实是属于自己所有,阳台护栏是定作物品,刘某按照自己的要求制作和安装阳台护栏,自己按照工作成果给付相应报酬,并非雇佣关系,而是一种承揽关系,且自己并未要求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麻绳等物品,也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前做了明确要求,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关系如何确立?
从双方的抗辩可以看出,张某和刘某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才是判定本案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承揽关系中造成的损害,定作人是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但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则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便没有过错,也是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了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此可见,双方的关系的确立是十分重要的。本案中,业主张某要为阳台安装护栏,在刘某处定作了护栏,并由刘某负责安装,张某负责给付相应报酬,符合法律规定的加工、定作的特性,应当判定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老人损失该谁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立了双方的承揽关系,只有业主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规定的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周某作为受害人,也是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的。
不过即便周某主张,也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从本案事实来看,业主张某并未有明显过错,且装修工刘某也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故此,老人周某的损失应该由刘某赔偿。
2022年8月,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案件,判决刘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庭审结束后,刘某向周某进行了赔偿。
高空抛物该当何罪?
真是抛物一时爽,钱财受灾殃。本案引发的后果并不严重,但相对于刘某来说也是较大的经济损失,而对于周某来说更是飞来横祸,高空抛物没有谁是赢家,因此法律上对高空抛物行为也作了相当严厉的规定。
很多人认为,高空抛物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涉及犯罪。其实这种认知并不全面,因为高空抛物的杀伤力太大,因此故意与否只是判定是否入刑的一项条件,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便不是故意的,也是会追究刑责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另外在量刑过程中,还会对所抛物品的危险性、重量、抛物地点等进行认定。只要是足以危害个人或多人安全的抛物行为,都会被定罪处罚。
如果是失手导致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害、死亡的,极有可能判定为过失犯罪。当然主观上故意而为,这更不用说,故意犯罪的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甚至可以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