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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 两企业握手言和达协议
原告荆州市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是生意伙伴。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供应防水卷材等材料,期间,被告仅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对账确认函一份,载明尚欠货款343863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共计439043元。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矛盾也不尖锐,如果直接开庭判决,难免影响双方日后的合作。”庭审前,承办法官刘钢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是民营企业,且被告也并非故意拖欠,只是对货款金额存在异议,于是决定转换思路,先进行庭前对账,既为后续审理奠定基础,也为促进调解争取可能。
在刘钢的主持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仔细核对,未付货款金额逐渐清晰。刘钢坚持涉企案件能调则调解的思路,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保证被告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双方互谅互让,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由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货款35万元的调解协议。
原标题:《庭前调解 两企业握手言和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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