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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 中介员工“吃差价” 状告卖家要履行 结果来了
卖家找中介卖房
结果低价出售
买主竟然是中介员工
交完定金后
又火速出售
目的是
从中赚取差价
后因卖家拒不配合过户
中介员工便状告房主
结果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判
近日
大庆高新法院给出了答案
来
请跟小编走
……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9日,崔某、陈某、千杯中介公司分别作为买方、卖方、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价款为38.2万元,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卖方要配合按揭贷款,买方交定金2万元,并在过户时再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更完毕后由银行转付;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并承担中介费;合同签订次日交房,晚交一日违约金为己付款2‰;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千杯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方中介费0.5万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11月17日,贺某、邹某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邹某。
一周后,被告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千杯中介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遭陈某拒绝。
另查明,崔某与陈某签订合同时,崔某系千杯中介公司员工;接收案涉房屋后,原告自认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交邹某占有使用。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
另外,在签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下,原告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这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还有,原告自认案涉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原告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案涉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案涉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原告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然后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房产中介手中房源较多,且比较专业,所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卖房者,一般会通过房产中介来买卖房屋,但房产中介公司参差不齐,信誉也千差万别,有些中介公司,尤其员工,为了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便“套路”买卖双方,进行低购高卖,赚取房屋差价。
就本案而言,案涉房屋是中介公司员工以自己名义低价购买,然后再串通第三人冒充出卖人,抬高房屋出售价格,可见,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显然并不是想买,而是“空手套白狼”,真实目的是从中“吃差价”,显然不符合合同成立之要件,即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的要件。另外,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官提醒
在“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中,高新区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房屋时,要注意风险防范,要确认交易方是否为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的员工,则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中介公司“套路”;另外,如果有一方系委托代理人的,则需要核实相关的代理手续,并与对方买房人或卖房人进行核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中介人“套路”。
还有,要树立社会诚信观念。诚信是立身之本、发展之基。诚信决定着他人对我们的印象和认知,影响着他人与我们的交往意愿和深度。本案原告的行为,显然严重背离了诚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此判决的裁判结果,再次向社会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有助于擦亮诚信“名片”,让诚信美德不断发扬光大。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 中介员工“吃差价” 状告卖家要履行 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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