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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精装修商品房的地暖被“冻”坏,谁来负责?
高价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
却无法正常使用地暖制热?
近日,舟山中院二审审结
一起地暖设备损坏纠纷
判决开发商向38户业主
支付赔偿款45.6万元
案情回顾
曹先生等38户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某楼盘住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提供某知名品牌或同等品牌地暖。
2020年9月,楼房交付。业主收房后发现地暖无法正常制热,部分地暖设备甚至出现管件爆裂、漏水等情况,开发商多次维修后仍有设备无法工作。
据维修人员排查检测告知,开发商所采购的地暖设备外机并不具备防冻保护功能,设备外机铭牌中注明“仅适用于安装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室内”,实际上却被统一安装在室外设备平台上,遭受雨水霜冻损害导致各户的机器故障频发无法复原。
明明是高价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却无法正常使用地暖制热?在多次向开发商主张维权后也迟迟未能解决问题,曹先生等38户业主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每户业主的经济损失2万元,合计76万元。
法院审理
开发商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某知名品牌地暖,业主收房时也未提出异议,地暖设备损坏系遇到极寒天气的不可抗力造成,与开发商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设备采购和安装过程中,未及时就设备型号、安装方式等重要事项向购房者予以说明、告知和提醒,对设备安装的潜在风险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地暖无法正常使用。设备发生问题后,开发商未通过合理方式尽快解决,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影响购房者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构成违约。根据地暖设备的市场价格、安装费用等因素确定每户损失1.2万元,故最终判令开发商向曹先生等38户业主赔偿损失45.6万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 地暖设备相较于日常家用设施设备具有更强的专业性,普通购房者并不知晓地暖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 作为精装修商品房的开发商,除了向购房者提供地暖设备外,还应当负责设备的安装以及维护,并应当就地暖设备的型号、安装方式、使用方式等事宜以及相关风险及时予以告知、说明和提醒。在合同条款对地暖设备的价格、型号和安装方式等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予以履行,保障购房者的基本权益,满足其合理使用需求。
原标题:《|以案说法| 精装修商品房的地暖被“冻”坏,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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