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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说法”普法专栏节目丨请客吃饭中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亲朋好友几人去饭馆吃饭。酒足饭饱后,董某离开包厢,下楼梯时,不慎跌倒致重伤,经医学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董某家人将饭馆和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饭馆经营者觉得自己很冤。死者饮酒导致身体控制能力下降,下楼时不慎摔伤,事发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据实判决,以死者本人系成年人,饮酒导致其行为受限系摔倒致死的主要原因,其承担主要责任。饭馆在楼梯通道未安装监控及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认定饭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部分责任。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法学理论上来看本案存在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饭馆经营者在楼梯通道未安装监控及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饭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顾客的人身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饭馆经营者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吃饭活动的组织者、其他参与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这要回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逻辑上,如果组织者、其他参与者有过错的,该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根据生活常理可以判断的因果关系,那么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以下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再次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赌酒、斗酒、劝酒要不得,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成年人饮酒要适度,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终审:李雅玲
初审:华文曦
供稿:柳 涛
原标题:《“惠说法”普法专栏节目丨请客吃饭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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