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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建房纠纷无小事 联合调解促和谐
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为当事人化解了矛盾,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被告刘某与原告郭某协商,由原告郭某为被告刘某建房。经双方协商单价和面积后,确认工程款为124,440元,扣除被告刘某的材料款后,被告刘某应支付工程款123,600元。2018年12月,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郭某建房款72,000元,因资金不足,该建筑工程停工一年,后由原告郭某垫资续建,被告刘某于2019年12月入住。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刘某于房屋装修好支付11,600元,剩余的40,000元分两年付清。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建房款516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房屋装修存在的问题争执不下,被告一再提出要求做房屋质量鉴定。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诉累,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并释明启动鉴定程序可能产生的时间、经济成本。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经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由该局技术人员同承办法官一起前往被告刘某家中现场查看房屋情况。经实地查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无问题,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房屋存在12个需要修缮的情况。在承办法官和住建局技术人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沟通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郭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缮,待修缮完毕后,被告刘某向原告郭某支付建房款。
群众利益无小事,衣食住行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通过镇康法院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联合调解,此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得以顺利调解,避免了当事人漫长的鉴定之路的同时,即减轻了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张泽宇
审稿:李 刚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建房纠纷无小事 联合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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