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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诉前死亡,法官怎么判?
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因被告诉前死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因被告奉某某拖欠原告桂林全州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物业费数千元,原告遂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缴纳物业费。我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奉某某,经主办法官多方打听,得知奉某某已去世,为进一步核实此情况,请公安局户籍民警协助调查,经查证被告奉某某已于2021年7月21日(原告起诉前)因病死亡,其户籍于2021年9月6日被注销。主办法官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告奉某某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其死亡时便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被告在起诉前死亡这种情况也会发生,为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法院的诉累及诉讼被驳回的风险,起诉前要尽可能多掌握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身份信息,比如是否在世,如果不在世时则应将他的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对于身份信息,需要掌握对方的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者留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法院便能明确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以使得整个诉讼活动能顺利进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标题:《被告诉前死亡,法官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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