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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财产受损,妻子能作为原告起诉么?
01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张三驾驶货车行驶至紫阳县瓦庙镇某村级公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货箱与公路旁李四家房屋发生碰撞,李四房屋受损。紫阳县交警大队下达了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该次事故全责。事后因未与张三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李四就房屋受损与妻子王五作为共同原告,向紫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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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紫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受损房屋系原告李四2002年12月10日经紫阳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原告王五系2010年1月14日与原告李四登记结婚,本案受损房屋应属于原告李四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王五对受损房屋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本案原告王五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故其原告主体不适格,紫阳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后王五作为李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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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夫妻双方有一方的权益受损后,另一方是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的,但是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毛坝法庭 李瑞熙
原标题:《丈夫婚前财产受损,妻子能作为原告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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