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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仍食用后住进ICU,责任谁来担?
费法案例
【2024】013
“减肥前后的对比图
成功瘦身返图
好评聊天记录”
对于迫切想要“躺瘦”的人来说
网络上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
激起减肥人群强烈的购买欲望
为了达到快速瘦身的效果
在明知所食用的减肥产品内
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成分
仍然选择服用
最后对身体造成损害
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李某在张某处断断续续购买了多款减肥产品。期间,张某曾联系李某,告知:这个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以后别吃了。
2020年7月,李某感觉自己还是需要减肥又联系到张某购买减肥产品。9月份的一天,李某服用后出现意识不清、体温升高、四肢抽搐等中毒症状。家人立刻将李某送往医院后直接进入急诊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经诊断为药物中毒,同时伴有中毒性脑病、急性胃粘膜病变等症状。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李某出院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此案系李某食用不合格减肥产品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经检测,案涉商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而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给李某含有西布曲明的不合格减肥产品,并且李某在食用期间因“药物中毒”住院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认定李某因“药物中毒”住院治疗与食用张某所销售的不合格减肥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未索要或者要求张某出示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且在张某告知其“这个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后仍购买食用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张某按照60%比例承担责任。
经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官提醒
网络上的减肥方式五花八门,减肥产品多种多样,那些减肥成功的返图、买家秀,很可能就是商家的噱头,渠道不明、配料不清的减肥产品,极有可能是“有毒“产品。我们在购买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正规厂家,如发现产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服用,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发现生产者和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提醒大家,减肥瘦身要坚持科学的方法,选择健康的减肥方式,少吃多动, 既要美丽,又要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供稿 | 王国栋 张艳萍
编辑 | 柴莹莹 张晨
初审 | 刘钰
终审 |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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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仍食用后住进ICU,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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