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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万余元工程尾款支付纠纷!“亲情修补师”能化解吗
紫阳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王红霞被誉为“亲情修补师”,
她的“诊断式调解 家庭式审判”
工作模式备受好评。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她也能化解吗?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四川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安康某局建设的541国道涉紫阳某段公路改建工程。2015年1月,四川某公司与安康某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双方对于工程质量、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及支付等各方面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四川某公司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于2019年3月份完工退场。施工期间安康某局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过结算,仍拖欠工程款96万余元始终未支付,故四川某公司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安康某局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诉求。安康某局向承办法官说明,剩余工程款未结是因为有部分路段存在缺陷,出现渗水、风化、松散等情况(合同中规定有缺陷责任期),且提交了相关缺陷图片。
本着“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原则,承办法官立即前往该路段进行现场勘验,证明确有部分路段存在问题。后承办法官与四川某公司就部分路段存在缺陷问题进行沟通,四川某公司表示部分路段确实有缺陷,正在进行修复中。于是,承办法官梳理了双方争议焦点:四川某公司要安康某局结算工程款,安康某局要四川某公司先修复路面。承办法官见案件争议较小,且四川某公司也积极履行路面修复义务,便组织双方进行线下调解。
通过多次向四川某公司、安康某局诉讼代理人释法明理,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等角度出发,鼓励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耐心疏导双方矛盾并就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安康某局表示项目资金困难,愿意分期支付工程款,四川某公司表示会积极配合安康某局完成竣工验收,履行合同义务。
“太感谢法官了,没想到我们的案子,这么快就调解成功了!”调解完毕后,四川某公司负责人将一面书写着“耐心调解化纷争 和谐司法助发展”的锦旗送到王红霞法官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FAGAUNJIYU
王红霞
审委会委员
综合审判庭庭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紫阳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充分发挥调解、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不断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精准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96万余元工程尾款支付纠纷!“亲情修补师”能化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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