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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习法学堂开讲啦!不依法纳税,会有什么后果?
原创 湖南路街道 上海徐汇
【梧桐习法学堂】第十期
依法纳税,人人有责!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这一期的梧桐习法学堂,讨论最近网上热议公众人物通过“阴阳合同、隐匿收入”等投机取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法律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律师的专业释法吧!
相 / 关 / 案 / 例
01
沪税稽一罚〔2021〕31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郑某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收取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处罚依据及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671.12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计187978184.25元。
02
(2021)吉****刑初211号
刑事判决书
案例情况: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18日,被告单位某有限责任公司(此期间被告人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接到白城新城区建设关于电力方面的工程,2014年4月29日到2016年1月18日新开集团分22次转给该公司工程款共计12,283,960元,收到的每笔工程款均未申报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稽查局审查,该公司未缴纳税款436,581.4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法定期间内被告单位未缴纳相应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偷逃税款436,581.40元,逃税比例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法定期间内拒不缴纳税款,被告人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已缴纳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原标题:《梧桐习法学堂开讲啦!不依法纳税,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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