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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购亦需诚信
随着互联网进步和发展,网购已日渐成为人们常用的购物方式。各大网购平台均制定了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多项机制措施。如遇到购物不满意的情况,我们往往会借助电商平台的维权机制,行使个人权利,但是个别消费者却利用这些机制,恶意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
案情简介
案情经过
01
原告陈某某在某多多电商平台经营个人店铺。2022年12月26日,被告乔某某在电商平台原告陈某某经营的该店铺内购买了法兰绒睡裙,花费26.31元。2023年1月9日,被告乔某某收到该商品。2023年1月24日,被告乔某某以所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某多多电商平台官方客服进行了协商沟通,某多多电商平台官方客服为被告乔某某申请仅退款,后被告人乔某某退款成功,但被告乔某某所购商品并未向原告陈某某退还,故原告陈某某将被告乔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付款。
法院审理
02
被告乔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原告陈某某所经营的网店内商品,被告乔某某付款后,原告陈某某发货,被告乔某某收到商品,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被告乔某某在申请退款时认为其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一直未就该质量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也无法证实其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乔某某在退款时已经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故被告乔某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价款。
法院判决
03
被告乔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26.31元。被告乔某某在判决送达后主动向原告进行了付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95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
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交易纠纷,或一些不良店铺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或网购的消费者恶意退款、随意差评。虽然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不曾谋面,只能通过网络交流,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侵权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倡议
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正确依法行使个人权利,当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保留证据,采取正当、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盲目行事,肆意“维权”。
供稿:戎慧兵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购亦需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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