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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二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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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石屏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
以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及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前,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费用的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编 辑:李昊翰
校 稿:刘 斌
原标题:《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二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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