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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落实 创一流】小店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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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法院
未/成/年/人/保/护
让多彩青春
远离“灯红酒绿”
开展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
推杯换盏 觥筹交错
时尚花臂 满背文身
对于心智尚不成熟
追求新鲜刺激的未成年人来说
这些是“炫酷”的证明
还是日后处处碰壁的“元凶”?
别让一时“酷”带来一生“痛”
小店法院积极开展护“未”公益诉讼
用法律守护“未”来
PART 01
基本案情
近日,小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起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小店法院院长银威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7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小店区某酒吧存在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售酒情形,且经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某纹身店、某美容店存在违规为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大面积文身情形,且未征得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双重保护。同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面对不同法益,不同权利的对抗,应当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
某酒吧一案中,该酒吧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存在持续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侵害社会公益的情形;且证据表明部分未成年人在饮酒后实施了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未成年人自制力差、辨识能力低、维权能力弱,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行为和社会活动中应当予以特殊的保护。该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侵害了社会公益。
某纹身店、某美容店两案中,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对文身给自身成长和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缺乏预见和判断,二被告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但却未征得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同意,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文身服务,该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且多名未成年人所文身的“艺妓”、“般若”、“九龙拉棺”、“不动冥王”等图案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境外亚文化等思想,有悖于健康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有的甚至还会诱发违法犯罪,进一步扩大文身行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潜在伤害。
综上所述,小店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判决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某纹身店、某美容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联、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PART 02
普法课堂
Q1·
为什么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心理层面: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认知不足等因素,容易受外部环境和同伴的影响,出于好奇、跟风、寻求刺激等目的,盲目效仿部分成年人文身。
生理层面: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处于发育状态,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易引发过敏性反应并伴随感染风险,若纹刺的材料、器械的消毒不严格还存在感染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可能。
未来发展:文身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四条规定:文身,不合格。
潜在危险: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未成年人文身图案、符号、文字等往往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帮派文化、境外亚文化等思想,有的甚至还会诱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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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未成年人进出酒吧有什么危害?
损害身心健康。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注意力无法集中,记忆力、判断力下降,致使智力减退,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成长期,饮酒后容易成瘾,影响大脑发育,使其智力下降,给身体多数脏器发育带来损伤,有碍身心健康。
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酒吧主要营业时间在夜晚,未成年长期出入酒吧,势必黑白颠倒,白天无精打采、昏昏沉沉,与正常学习生活脱节,一步落、步步落,在学业的正途上降速偏航,甚至厌学辍学。
易沾染不良习气。酒吧内的顾客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身处其中,易沾染抽烟、喝酒、文身等不良习气,更有甚者无法辨识是非,误入歧途,诱发赌博、诈骗、吸毒等犯罪行为。酒吧的“低门槛”已经成为滋生未成年犯罪或被侵害案件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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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吧、文身是哪方面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经营场所为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合法、合规经营,谨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对于未成年人,应及时规劝,并拒绝提供文身服务。
家长应尽到监护和教育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对未成年人上述行为就要担负起监护和教育责任。如果家长放任不管,则涉及未履行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各部门需形成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处理规定了明确的政府责任部门,可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有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等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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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案件背后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我们国家最宝贵的财富,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治社会,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谋求自身发展,但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法律约束为前提。任何经营者都应当坚守经营的底线,绝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漠视国家和社会各界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共同努力。
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小店法院将继续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惩戒,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以“我管”促“都管”,以坚决的实际行动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齐声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说“不”!
原标题:《【抓落实 创一流】小店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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