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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损坏他人名誉,赔礼道歉+赔偿!
损坏他人名誉
赔礼道歉+赔偿
以案释法
抖音、百度贴吧作为日常沟通联络
的网络公共社交平台
用户通过平台聊天交友
分享日常,共享信息、便利沟通
但有的人却通过这些平台
肆意辱骂他人、宣泄情绪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呢
延津县人民法院
就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本是同村村民,仅因原告父亲与被告存有经济纠纷,被告张某在百度贴吧、抖音上发布一些侮辱人格的言语,具有捏造、诽谤、侮辱行为,其违法行为侵害到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虽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家人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但被告却以公布原告真实姓名的方式发布一些包含不当内容的信息,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原告的评价,被告应对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法院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最终延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向原告郑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认可),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随着百度贴吧、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原标题:《【以案释法】损坏他人名誉,赔礼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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