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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侵害他人名誉需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双方因购车问题产生矛盾。2022年7月间,原告鞠某某发现被告龚某某在酉阳县乡镇、城区各地张贴“寻人启事”,该“寻人启事”载明了鞠某某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照片、微信信息截图等内容,并在“寻人启事”中宣称鞠某某“是个老赖,喜欢骗人”等文字信息,还在“寻人启事”中以悬赏的方式标注了龚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及“酬金”等信息。原告鞠某某还发现被告龚某某在“抖音”平台以原告鞠某某的名义发布了配有原告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信息,并被网友大量浏览及留言评论。龚某某还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载有原告身份信息及“悬赏”内容等文字信息,在朋友圈被大量转载。原告鞠某某委托律师与龚某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龚某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酉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了以上事实并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在酉阳报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遇纠纷应当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损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这样的方法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会使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龙潭法庭 杨迪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酉阳法院拍摄制作了《劝讼歌》MV。现将该MV发布,请您欣赏。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侵害他人名誉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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