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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有约 | 生活中的定金与订金
生活中的
定金与订金
定金与订金广泛存在于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它们俩像双胞胎,但又有本质的不同。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分清它俩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黄先生看到周女士在小红书上发布的房屋出租帖,便与周女士联系并确定了租房事宜。
黄先生微信转账给周女士3000元,周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但是,五一节后,由于黄先生工作地点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租房合同。黄先生要求周女士退还3000元订金。
刘女士拒绝退还,她认为此前黄先生支付的为租房“定金”,不是“订金”。黄先生不履行租房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那么,黄先生支付的3000元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呢?
以案说法
#案情分析#
本案中所涉的3000元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周女士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该3000元明确约定了符合定金性质的内容。
因此,周女士其主张3000元作为定金处理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定金or订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以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
因此,如果要收取定金,一定要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标题:《家事法有约 | 生活中的定金与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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