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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槌来说法 |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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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根据法律规定
因醉驾导致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先行赔偿的
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那么酒驾后逃逸
导致事故发生时
是否为醉驾无法查明
保险公司能否向驾驶人
追偿交强险赔偿款
近日,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追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日深夜,张某驾车在某厂区内行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不仅没有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及救助伤员,反而仓促驾车逃逸,并试图找他人“顶包”,但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及案外人赵某进行了询问,两人均陈述驾车出发前张某在赵某宿舍内饮酒。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李某遂将张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支付完赔偿款不久,保险公司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向张某追偿赔偿款。保险公司认为,张某酒驾肇事后逃逸,导致是否醉驾无法查明,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知晓保险事故的真实情况。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有最终赔偿责任,依法有权向张某追偿。
张某则辩称其未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追偿。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交通事故中,张某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而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张某追偿其支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在本案中,应由保险公司对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张某及案外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张某在事发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至于张某是否构成“醉酒驾驶”,需保险公司进一步举证,而该举证责任的完成依赖于公安机关对张某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数值。但张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使公安机关无法对张某事发时的生理状况进行检测,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张某是否构成醉酒驾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状态。
张某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并找人顶替,主观上具有躲避公安机关调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明显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公安机关对张某事发时生理状态无法检测的结果,其逃逸行为已构成对保险公司的“举证妨碍”。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关于张某醉酒驾驶的主张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设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人身救助。为了实现保险公司与驾驶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机动车、故意制造事故等四种严重违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只对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承担垫付义务,在垫付赔偿款后,可向驾驶人等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但对于酒驾且肇事逃逸,无法查明驾驶人是否醉驾的情形,如果机械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将会导致实际已达到醉驾标准的驾驶人故意通过肇事逃逸来逃避酒精检测,使保险公司对醉驾事实举证不能,将原本应由驾驶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的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有违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判决秉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严守“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通过适用民事诉讼举证妨碍制度,对酒驾肇事逃逸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严正向酒驾、逃逸等侥幸心理“说不”,弘扬文明守法、安全出行的社会风气。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来稿:王少鹏
文编:吴玉娇
原标题:《吴小槌来说法 |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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