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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层层分包的装修合同,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01
案情简介:
宋某某购买楼房一套,请A装饰公司进行室内装修。该楼房为上下两层,即一楼和负一楼,两层之间有上下相通的洞口。开发商交房时安装了两处106厘米高的不锈钢围栏,将洞口隔离并作为防护设施。为了方便上下楼安装负一楼和一楼之间的室内楼梯,A装饰公司拆除了那两处106厘米高的不锈钢围栏,宋某某没有制止,也未表示反对,也没有指示和提示A装饰公司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A装饰公司将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娄某,由娄某包工包料独立完成施工,娄某雇佣王某某进行装修施工,王某某在测量墙尺寸时,由于106厘米高的不锈钢围栏被拆除,没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王某某不小心掉到负一楼地面受伤。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沂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抢救多日后死亡。王某某近亲属起诉A装饰公司、宋某某、娄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以及各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02
法院审理:
关于A装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A装饰公司拆除了涉案的不锈钢围栏,致使在相关区域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没有设置新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导致王某某失足摔伤致死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A装饰公司承担65%的责任。
关于娄某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A装饰公司承揽了宋某某的室内装修工程业务,宋某某和A装饰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A装饰公司将承揽的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娄某,与娄某之间系分包合同关系。娄某雇佣王某某进行装修施工,娄某和王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娄某系接受劳务一方,王某某系提供劳务一方。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负有管理、教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娄某未能尽到施工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向王某某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娄树某对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认定娄某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宋某某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A装饰公司拆除安装在一楼的两处106厘米高的不锈钢围栏,宋某某没有制止,也未表示反对,并且没有指示和提示A装饰公司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存在危险隐患,对于王某某失足摔伤致死,宋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宋某某承担5%的责任。
王某某从事室内装修多年,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施工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自己不小心失足摔伤致死的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认定王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所述,沂源法院核定王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按照上述比例依法判决了被告A装饰公司、宋某某、娄某的具体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目前,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劳务关系也逐渐增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在这之中,受害者往往在劳务关系中处在较为弱势的一方。在个人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中,过错认定应该以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过错。为此,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危险的发生;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也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宣教和提供安全工作条件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宋某某作为定作人,对于工作环境的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A装饰公司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备,造成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此,装饰装修公司应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04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李剑、张儒佳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层层分包的装修合同,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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