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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木兰法院梳理相关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法院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01
案例一
2023年1月,原告宋某等人带着其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等材料来到吉兴法庭,要求A村委会、B公司将原告位于该村的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
经过了解被告B公司在工程建设前已向乡人民政府申请了农业设施备案,备案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存在违法建设和毁坏土地的情形,且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告知、整改文书。A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系为了集中土地便于B公司利用土地用于从事养殖业或其他农业生产活动,并经过全村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且公示。后经法庭指导,二被告将相关证据提交至法庭。
经开庭审理,法庭依据双方证据该案并未存在解除案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我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02
案例二
2023年3月,木兰县某机械租赁部的两位负责人带着厚厚一摞建筑工程合同书、验收单等材料来到柳河法庭,请求帮助解决黑龙江C有限公司三年来拖欠他们97万工程款的纠纷。据二人反应的情况了解到,近年来因多种原因,黑龙江C有限公司几乎无力偿还外债,即使案件胜诉也可能拿不回来欠款,二人心里十分矛盾和担忧。经查阅审核证据材料,法庭发现四川D有限公司是黑龙江C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公司有人员和财务混同的问题。经法庭指导,原告将四川D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经过开庭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确定了应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被告未能证明四川D有限公司与黑龙江C有限公司人员、财务独立的情况下,四川D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我院依法判决黑龙江C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质保金、材料款共计97万元,并由四川D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徐冰迪
二审|李 彤
三审|刘 洋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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