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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法信息】离婚纠纷巧调解 婚姻断亲情不减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现已成年,儿子17岁即将成年。原告以感情破裂、缺乏共同语言,性格差异大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在经过多次电话和当面沟通后,法官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最初刘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酗酒导致了双方矛盾升级。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各执一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分别了解了双方意见后确认原告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离婚意愿坚决,被告也有离婚的意愿,只是对抚养权、抚养费有异议,不愿意抚养孩子。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法、理、情等因素,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承办法官语重心长说道“离婚改变的只是夫妻关系,并不会改变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离婚后无论谁抚养孩子,任何一方都应当关心孩子的生活,在能力允许范围内给予孩子最好的生活。孩子即将成年,而且现在正是学习的关键时期,即使法院最后判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也应当给予孩子应有的关心,不应该让离婚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和调解。双方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各自做出了妥协,不再争执孩子的抚养问题,最终从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由原告即孩子母亲抚养。吕某某和刘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吕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子5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被告刘某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原告吕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会让离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会尽心共同抚养、陪伴孩子成人。法官补充到,婚姻中孩子不能成为牺牲品,即使婚姻关系结束,父母对孩子也应尽全力提供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文字:张诗雨
原标题:《【屯法信息】离婚纠纷巧调解 婚姻断亲情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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