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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害方反悔再诉被驳回
案件来源
民事审判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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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本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到位,但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诉讼。近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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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3日,被告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沿金新北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金新北路与广厦街交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车头前方等处与原告林某推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某医治出院后,同年10月,经金平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主持,原告林某与被告卢某、保险公司间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除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外,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5531.2元;被告卢某除已垫付医疗费115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案涉交通事故主张任何权利,两被告赔偿义务现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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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林某又诉至法院,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715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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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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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已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客观层面,《调解协议》确定两被告赔偿金额合计约8.1万元,而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金额约为9.7万元,两者的差距并不足以构成客观上的显失公平。主观层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委托律师代理相关事宜,并不存在两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因此,不能单因客观上《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低于原告诉请的法定赔偿金额而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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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什么是“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陈法官手记
金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调解协议》本已经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但原告却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再提起诉讼,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本案中,原告是具有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着代理律师的法律帮助,在订立协议时并非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境遇”。况且,原告诉请的金额与已经履行的赔偿金额之间,相差也并不悬殊,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应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生活当中,并不是只有来到法院诉讼才能解决一切问题,还可以采取包括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途径来实质解决民事纠纷。其中调解即“调而解之”,在法院进行调解时,法官通过居间协调促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与判决相比,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综合效果。
调解笔录(摘录)
调解员:被申请人卢某有何意见?
卢某:我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发生本事故我也实属无奈,我现在经济能力有限,能否减少一点赔偿,即除去我已垫付的费用11500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给林某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种“权益让渡”和“利益交换”关系,多数情形下需有一方当事人作出适当让步,甚至在执行中还要进行二次“权利让渡”。
像在本案中,基于卢某的实际情况,林某本已在调解过程中做出了一定让步,本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最后却依然反悔。审务实践中,民事调解反悔率高并不是稀奇事,这虽然是每个当事人的选择,但这样的行为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也深深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给当前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带来诸多危害。
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驳回,也是想借此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诚信开展调解活动,理性进行起诉应诉。
早在2019年6月,金平法院就已经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裁审一体化工作室,两年半来,已处理案件581件,其中调解成功的有174件。
金平法院始终稳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组建的专题调研组正按照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有序开展调研工作,积极参与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文稿 : 审管办 胡一丁
民一庭 陈萌淮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被害方反悔再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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