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超级大预测押题】民诉预测10大考点
一、公开审判
1 、 公开的内容:审判过程和结果,但合议庭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无论是否公开审理)
2 、 例外
①一律不公开[ [ 依职权不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进行;
②可以不公开[ [ 依申请不公开] ]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③ 调解坚持保密原则 ,但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应当公开。
④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
3 、 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权制度
① 公众可以查阅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未生效的、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如已经被再审撤销的原审判决)或者调解书不能查阅;
② 申请对象: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 公众的权利仅限于 查阅;
④ 注意对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保护: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这些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原理
1 、 起诉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2 、 起诉时间要求: : 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
4 、被告: : 是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5 、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6 、裁判 :确权主张成立的,一并处理
①撤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②撤销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③撤销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7 、 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四、鉴定与专家辅助人
1、 、 申请鉴定与职权鉴定
(1 )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
1)由法院确定是否准许;
2)鉴定人的选择: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2 )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1)适用范围:职权调查事项。
2)鉴定人的选择: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 、 鉴定人 的出庭
(11 )应当出庭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 2 )拒不 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 、 专门知识人员 的出庭
1 ) 依申请: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
2 )参与庭审的几项活动
①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②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③对质: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④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3 )提出意见的性质——相当于当事人陈述
4 )费用承担——申请人负担
五、判决、裁定、决定
1 、 判决、裁定、决定的异同
2 、 复议 事项
民诉中复议的总结[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以下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且复议原则上向本院提出,除非另有规定]:
(1)回避决定;(2)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3)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通知书;(4)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5)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6)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6、公益诉讼
1 、 原告
1)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机关
2)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也可以在没有人提起公益诉讼时直接起诉。
2 、 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追加 应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3 、 在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 , 不予受理 其 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主体 的 起诉 。
4 、 公益诉讼, 不影响受害人的私益诉讼 。
5 、在先 判决的证据效力
1)一般免证: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七:和解与调解
1 、法院是否参与: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进行,调解是由法院主持。
2 、强制力: 和解协议没有强制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强制力。
3 、 和解的处理规则
一审、二审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个选择:(1)请求制作调解书,调解结案;(2)撤诉。
4 、 公益诉讼的 特殊规则
(1)公告: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裁判。
(3)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 启动主体: 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均可
2、 法定理由: 法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当事人——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检察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结案方式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 )检察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八、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1 、 申请主体: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 、 适用范围的排除情形
下列案件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 4 )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 5 )调解协议内容涉 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3 、 审查、确认的结果
(1)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有执行内容的,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重新调解或起诉。
九、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十、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理由是一致的: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两个混淆项,理由不包括:(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关联:
1、一方申请撤销,另一方申请执行,无论谁先申请,都是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2、不予支持的几种情况
(1)“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应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仲裁调解书和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时间获取司考资讯,司考复习指导,计划订制,资料分享,考前绝密信息,帮你司考不走弯路!)
更多资料惊喜↓
【仅88.88元】独立网站【考资吧:www.kaoziba.com】2018年(送2018)司法考试VIP课程火热学习中,十五所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同步更新,全程班+解密班+押题班=88.88元,专业辅导陪伴您到考试结束!【不同阶段最精简的课程和讲义推荐,让你司考复习事半功倍】阅读原文
↓↓↓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