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北最便宜的房子、共1008套!最低月租1元每平米!速看!
对于无房一族来说
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哪怕只有80平米
那也是十分踏实的
(图片来源:网络)
尤其近年来全国房价大幅度上涨
尤其是淮北房价近半年均价已高达5500元/平米
小编表示已买不起房!
不过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一条消息
着实给杜集区无房人员带来了福音
杜集区拟推出1008套公租房
最低1元/平方米/月
来来来,跟着小编来看看!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淮政〔2015〕21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工作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管,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房源基本情况
(一)青年路公租房位于东山路东侧、北外环以南、岱河以西,两室一厅,面积60.91 平方米、131套,面积62.19平方米、131套,面积54.74平方米、176套,面积56.95平方米、352套,合计790套。
(二)岱河花园公租房位于北外环北侧、岱河西侧,两室一厅,面积约60 平方米,68套房源。
(三)白鹭栖园公租房位于新杜集南侧、东湖公园西侧,两室一厅,面积约50平方米,150套房源。
三、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1999年11月30日前出生,需要提供父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凡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居民,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报材料
(一)淮北市居民家庭需提供材料:
1、《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房产信息查询情况表;
4、家庭现住房状况材料(现住房为租赁、自建或自有产权房等,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其中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件);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7、烈属、成年孤儿、残疾等材料;
8、申请人提供1寸免冠近照1张;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材料:
1、《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家庭房产信息查询情况表;
4、家庭现住房状况材料(现住房为租赁、自建或自有产权房等,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7、申请人提供1寸免冠近照1张;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备注:2018年1月10日前申请人到社区申报并递交资料,逾期不予办理,社区、企业于1月10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至镇、办、开发区。镇、办、开发区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至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
六、配租原则和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将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家庭两人以上的配租60平方米,分批次进行公开摇号,优先配租以下家庭:
1、杜集区居民家庭;
2、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岁以上老人的;
4、家庭成员中含患有一、二级残疾的;
(三)原自有产权住房被征收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配租。
根据建保〔2016〕126号文件精神,棚户区棚改户可申请临时周转用房(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七、配租方法
公租房配租采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对申请家庭和房源进行选取,直接摇号确定房号。
选择符合摇号条件的部分家庭代表到场参加摇号,因故不能到场参加摇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及通知书到场参加摇号。具体人员由社区和镇、办通知安排。
摇号公开进行,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纪检部门、新闻媒体等人员参加,并由公证人员公证,未摇中的其他申请家庭实行轮候。
对通过摇号获得房源者,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八、配租程序
(一)在淮北市政府网站、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杜集区政府网站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家庭申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租房所在地的社区申请报名,提供申报材料。
(三)申请程序:
1、初审。城镇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所在地社区、企业提交申请,社区、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状况、住房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镇、办、开发区民政部门。
2、审核。镇、办、开发区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婚姻状况、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镇、办、开发区、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
3、复核。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同时,应委托区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书,提交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根据核对报告书确定租金标准。
4、登记。经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在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及杜集区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经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审核小组审批后,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通过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及杜集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群众举报监督电话0561- 2981138。
九、入住程序
(一)领取通知书。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对获得配租的家庭开具《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申请人到各社区领取。
(二)签约。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书起5日内持《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签订《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办理入住手续。在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后30日内不入住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十、租金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现行租金标准为:青年路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4元(参照岱河花园);岱河花园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4元。
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租金标准为:
1、城镇低保申请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1800元(含)元以下)每月每平方米2元;
3、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上)每月每平4元(青年路公租房、岱河花园公租房);物业管理费另行缴纳。
十一、退出管理
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文本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统一印制,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一)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5、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承租对象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
承租对象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相应的租金档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退出的,应当为承租对象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对象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承租对象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四)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和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五)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镇、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十二、法律责任
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镇、办、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的;
(三)未按方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方案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违反本方案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收回住房,将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自收回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公租房配租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三、其他
本方案由杜集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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