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到底有多危险?储存油漆被罚、露天喷漆被罚、卖油漆桶也被罚
油漆很危险,连它的容器——油漆桶也有危险。
处理它们可要小心,稍有不慎还可能坐牢。
经涂饰商情记者梳理,有人因储存油漆被罚,有人在露天喷油漆被罚,还有人将油自家漆桶卖给废品收购站被处以巨额罚款和行政拘留。
油漆到底有多危险?
储存油漆、涂料被查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塘街道萧绍路上的某装饰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该公司从事油漆、稀释剂等销售,是前店面后库房的格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含易燃溶剂的油漆、涂料。
但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油漆备货库房内储存了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和松香水等,备货库房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的规定配备规范的安全设施: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照明设施的配电箱及电气开关未按要求设置在库房外。而备货库房楼上就是酒店客房,附近还有多处居民房屋,一旦易燃的油漆、稀释剂遇静电等发生燃烧,后果不堪设想。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出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以该公司涉嫌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为由立案调查。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燃烧、爆炸等性质,危害大、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灾难。
露天喷漆,被罚70000元
2021年5月8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对镇江高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喷漆作业,喷漆原料为D-2固化剂(甲)和D-2RAL5015蓝聚氨酯面漆(乙),该企业喷漆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该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未予陈述申辩。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处以70000元的处罚。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械加工行业不可避免会存在工件表面喷漆、喷粉等涂装作业,若建设单位在申领的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未被允许从事喷漆、喷涂工序,却因侥幸心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擅自从事喷漆特别是露天喷漆。对于这种情况,发现并固定企业违法行为的现行,在行政处罚证据链中就显得尤其重要。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可成为该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典型案件借鉴。
无独有偶,前不久在山东青岛也发生一起喷漆被罚的案件。今年6月份,青岛一涉气企业因喷漆废气未收集被罚65万元。
擅自出售废弃油漆桶,一个桶罚一万
今年四月份,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一家企业和一个五金厂,擅自将120余个废油漆桶非法出售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废品回收者,被警方立案查处,罚款126万元,相关责任人员将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理由是:其员工在明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将废油漆桶非法提供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废品回收者当废品出售,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
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且会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这些危化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若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油漆桶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有极大的危害,所以需要妥善处置。处置不当可能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若非法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当废品出售,违法的代价可是不小,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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