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公平合同,员工签字后就一定有效吗?
简单交待下背景: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后员工申请公司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趁机要求员工签订一份不公平合同,员工起初不答应,但公司以拒不申报工伤待遇相威胁,员工无奈签字确认该合同。
后公司以该不公平合同为盾,拒不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限的工资。
员工无奈,联系我们起诉维权,我们开始介入。
一、经引导员工收集证据,我们认为案件突破点在于认定合同的无效。
比如合同中公司对员工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如“劳动者系自愿申请辞职,不再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劳动者本人确认已足额收到全部劳动报酬等等”。
二、从合同形式来看,我们的思路为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部分无效,并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也不会束手就擒,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两个方面:
1、员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辩称:员工本人已签字确认,签订合同是员工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我方观点:我方不否认合同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但我方主张员工在签订在合同时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举证如下:
①某省人民医院诊断“高级智能减退”;
②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认知功能减退,逻辑思维能力混乱”;
③医嘱中明确载明“注意对患者看护,避免患者丢失”。
此外,我方主张合同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系格式条款,应认定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公司是否已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劳动报酬。
公司辩称:已经支付了全部的劳动报酬,而且员工在合同中已经确认“已足额收到全部劳动报酬”。
我们主张:公司应对该部分争议内容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案件结果:一审判如所请;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