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蒋四金法考】考前几页纸--理论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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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金理论法考前几页纸
法理学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比
原则:一些精神、价值、追求、目的,比较笼统模糊、适用范围大。目的: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实现个案正义。 一个案件可以用多个原则,可以用原则的一部分(例如诚实守信,可以只用诚实部分),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例如一个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原则】
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比较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小。目的:削弱自由裁量权, 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不可能一个案件用A规则的行为模式,用B规则的法律后果,要么全用A,要么全用B,例如不可能用盗窃的行为模式,用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对盗窃的处死刑,要么全用盗窃,要么全用杀人】。
规则和原则的适用:1.规则优先(可以预测性优先)>穷尽规则(法律空白),可以用原则;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原则>规则,但需要有更强理由
我们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但有多个法律部门
我们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有3个(习惯、判例、政策)
公民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
国家监督是机关的监督(上级、司法机关等),是监督的核心【社会监督不是核心】
法律继承——改朝换代导致的法律的被动变化——法律被动变化,不可避免
法律移植——当权者没变——主动借鉴外国的
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存在空白可能是有意为之,不一定是法律漏洞(如法外空间是有意为之,不是法律漏洞)
权利和义务
1.有权利必然有义务【紧密联系】【这句必然的话是对的!】
2.有几个权利就有几个义务【数量相等】
3.不存在一个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一个没有权利的义务
4.二者在原始社会是浑然一体的,在阶级社会是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义是相对一致的
5.现代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设置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古代更强调义务)
义务→责任→制裁;履行了义务,没有责任、制裁;履行了责任,没有制裁
内部证成: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得出的是【结论】
外部证成:只有大前提部分/小前提部分,得出的不是【结论】
二者关系:1、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2、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3、外部证成的过程包含内部证成【记住就好,不要纠结】
相比法的发现,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
一些做题技巧:
1.……表明……,前面的不用看,只要“表明”,肯定是对的。
2.被法律调整……凡是接受法律规范都对,超越法律都错。
3.法律格言题,给一个引号的法律格言,后面跟一个说明,解释这个格言,一般都是错的选项。
4.法条评价题,只要是我们国家的法条、司法解释、现在提倡的制度和一些做法,一定是好的,负面评价一定是错的,题目有引号的一定是现有法条,不用怀疑,出题人不会弄个假法条来考你。
5.强调需要解释、解释很重要、解释不可避免,是正确的。反之,不需要解释是错的。
6.需要价值判断,有价值判断,是正确的。反之,没有价值判断是错的。
7.法跟社会的关系:相互影响这些是对。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倒过来法律决定社会是错的)。社会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跟社会不能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但法律可以影响社会、改变社会、作用于社会。
8.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是正确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
1.只要是法律规范就有普遍性,包括某个地方的法规。判例没有普遍性。
2.选项中出现自然法则或技术规范是错的,技术规范是指一些施工指南、实验步骤,跟法律没关系。技术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3.可预测性是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主要看形式,正当性不拘泥于字面含义,探求背后的实质目的、价值。 但法律遵循:可预测性优先。所以规则优先,文义解释优先。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禁止授权给国务院,只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
其他相对保留事项可以授权给国务院,注意:授权立法的位阶属于法律,比行政法规位阶高,授权立法有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任何人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常委会必须审查
公布的地方:
1.公布规律:都要在3个地方: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报纸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网站需要增加中国人大网,故有2个网站【本级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站】
3.政府的统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不需要在本级政府网站】
以上地方公布的前缀都是跟:应当。
其他地方公布前缀都是:可以(可以在图书馆、微信、本级政府网站等地方公布)
常委会审议
1、原则:“三读”(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2、例外:1.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两读”;2.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读”
3、两个应当邀请:
①常委会应当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②法律委员会应当邀请有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③其他都是:可以邀请(例如:可以邀请专家)
我国没有宪法判例,但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并非法律(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主要依靠自觉、舆论(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违反不构成违宪
宪法的结构: 1、我国宪法没有附则,只有正文和序言;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总纲后,在国家机构前;3、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与继承权位于宪法总纲,其他在公民基本权利章节
所有制:1、绝对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2、绝对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3、其他都是有可能归国家,也有可能归集体
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系统全面规定文化《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权利(继承权财产权之类),《苏俄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制度(公有制、私有制之类的)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前提,不是受灾害,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选民资格不服的程序:选举日前20日内公布名单——公布后不服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处理——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判决——一审终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和政府(没有乡)
民族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没有法检)民族地方:公安部队、开对外贸易口岸、边境贸易,要经过批准
特别行政区
1、外交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没有自治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3、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考】
1.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公民基本权利
1、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位于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其他位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
2、宪法只规定了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没规定具体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隐私等
3、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只有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其他人没有
战争和平问题的总结:
1.人大定、主席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宣战)
2.全国/整个省/进入紧急状态:常委会、主席宣布状态
3.省内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国务院
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方案:
政府编制预算、计划→人大审批→政府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由常委会审批决定→执行完毕后→决算草案问题常委会审批→最终执行情况(全年的)由人大审批。
国家主席不需常委会决定,可以自己直接:1.进行国事活动;2.接受外国使节;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其他勋章需要根据常委会的决定】
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告)
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可以直接授予)
法官遴选委员会和员额制
1.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2.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3.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4.建立法官员额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在省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5.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法官不是人,是一个光辉公正的圣人,如果这个行为被网络报道,会有负面评价,法官就不可以干!法官是要公正的,不能偏向某一方,如果报道出来会让人觉得法官有偏向一方,法官就不能干。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省级——最高检同意;其他——省级同意】
律师的广告只能像名片一样,列明信息,不得用艺术夸张的手段,只要考到了,用了形容词修饰信息的,都夸张了,更不能比较!
律师可以提分析性意见(只能分析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不能对案件结果给出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法制史
西周
(1)买卖契约——“质剂”。“质”,是奴隶、牛马【大东西】;“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小东西】
(2)借贷契约——“傅别”。
《法经》:1、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盗法》、《贼法》在前——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3、《具法》在后——总则在后面
上请: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春秋决狱:引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断案依据,论心定罪,强调动机,导致滥用权力
秋冬行刑:根据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准五服以治罪”
1、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宋朝
(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买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
(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4)典卖契约:又叫“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清朝会审
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和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3、《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1)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2)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西方
1、《优士丁尼法典》是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整理、增刪和汇编而成;
2、《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编著,是官方指定的简明罗马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学说汇纂》是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进行汇集、整理和摘录,具有法律效力。
4、优士丁尼去世后,法学家又汇集其先后颁布的敕令168条编成《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蒋四金国际公法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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